“死者虽与我的当事人认识,但并不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是杀害她的凶手,并且现场并没有证据指明我的当事人是凶手,所以我主张我的当事人无罪。”张相逸辩解道。
“事发现场离嫌疑人的家只有二十里的距离,死者在昌市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她不会毫无目的的走,根据证人的证词可以证明死者当时是为了到昌市寻找她的女儿才去的,所以我请求法官让我的一号证人出庭作证。”检察官罗朗辩道。
法官:“请一号证人出庭作证。”
一号证人出庭,他是那个房子的房东。
“顾未之当时是去昌市找她的女儿,人变得疯疯癫癫,房子也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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