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刘彩云没有否认。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关恒转向主审法官说道。
在法庭辩论时,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和刚才提问所得到的信息,关恒认为:
原告并没有把钱交给华星商贸公司或者是华星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江手中,而且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把钱存入了钱江的银行卡中。原告所持有的借条上虽然借条上盖有被告公司财务章,但借条上的借款人并不是华星商贸公司,而是郭向东和钱江。由于钱江的签名是由第一被告所签,并非钱江的真实意思表示。真正的错款人只是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华星商贸公司无关,原告与第二被告华星商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华星商贸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一直到庭审结束,钱江都没有回信息。
虽然开庭效果看似不错,但关恒总有一种不太好的感觉。